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,是根據我國法律,按照平等互利原則,經我國政府批準由外地人或港、澳、臺公司、企業、個人同我國公司、企業共同投資興辦的合營企業。
區別在于:中外合資經濟企業是按股份公司形式設立的“股權式”合營企業。合營雙方共同投資,共同經營,共擔風險,共負盈虧,按股份紅。合營雙方由投資數額的大小確定股權,投資數量大,股權就大,在收益分配中所得的份額就多,擔負的風險也大。
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則是一種“契約式“合營企業,雙方按協議確定投資方式、各主責任和收益分配比例。這類企業一般由我方提供場地使用權、資源開發權和廠房設施等作為投資,外方合作者提供先進技術、資金和設備作為投資。雙方合作期滿,按規定,企業的全部資產都歸我方所有。
目前外商對大陸企業的投資方式,大約都是下列三種:
(一)合資經營;(二)合作經營;(三)參與依《公司法》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投資等;
其中第一項合資經營,大陸方面常簡稱為“中外合資企業”,而第二項則簡稱為“中外合作企業”,兩者統稱為中外合營企業,外商常不容易理解。事實上,“合資經營”與“合作經營”有很大的區別,分別從法律依據、管理方式、出資方式等。
一、法律依據不同
1、合作經營是依據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》、《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》二、出資方式不同
1、合作經營-乃采取以合同約定投資或合作條件,也就是合作企業屬于契約式合營企業,依照合作者的意愿,在合同約定進行投資、分配收益與分擔風險。它具有“人合”的色彩,以較為靈活的方式,呈現出對外商參與合作意見的尊重。三、管理方式不同
1、合作經營:它的管理方式一般可區分為下列三種:四、資金回收方式不同
1、合作經營-它允許外商在合作的一定期限內,先行收回投資的本金以減輕投資風險。